【北梁视点】诉讼中谨守诚信原则是对司法的基本尊重
发布时间:2025-12-16

一、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

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,原告以“内部承包”形式,从被告(下称“委托人”或“我方”)处承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某标段的施工任务。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,原告将委托人及发包人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近2000万元及利息。

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:1.《内部承包协议》的效力;2.案涉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付款条件;3.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是否合理;4.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。

二、我方核心抗辩观点及法院认定

合同效力问题:我方始终坚持,原告作为自然人,不具备法定建筑施工资质,其与委托人签订的《内部承包协议》违反了《建筑法》的强制性规定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应属无效合同。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观点,认定该合同因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而无效。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依据有效合同主张全部权利的逻辑基础。

工程质量与验收问题:我方重点指出,案涉工程存在核心功能缺陷(电力未通、无法抽水试验)及部分材料(管材)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,且原告未完成整改,导致工程无法组织法定的竣工验收。原告主张的“施工完成”、“农户耕种”及监理“预验收”意见,均不能替代法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结论。法院虽未直接认定工程整体不合格,但采纳了我方关于“存在未完成及不合格项目、不具备验收条件”的部分主张,并据此认定“原告主张的全部工程款条件未成立”,仅支持了按比例(80%)计算的阶段性款项。这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全额尾款的诉求。

付款条件问题:我方强调,作为政府投资项目,最终结算必须以审计结论为依据,且合同约定付款与竣工验收、审计报告挂钩。在工程未正式验收合格、审计未完成的情况下,付款条件并未成就。法院判决实质上支持了这一观点,未支持原告关于全额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,判决的支付金额也明确为“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评审审计后按合同约定再行结算”的阶段性款项。

三、原告诚信与履约瑕疵问题

材料不合格:我方提交证据指出其使用的部分管材不合格,且未按通知整改。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记载了我方的通知及原告的回应,虽未在判决主文中直接扣减该部分款项,但将此作为工程未验收通过的原因之一,影响了对其全额付款诉求的支持。

出具矛盾证明:原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期间出具“自愿支付300万元利润”的证明,后又主张受胁迫,其陈述前后矛盾,缺乏诚信。法院明确指出“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知道出具该证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”,并认定该证明为其真实意思表示,据此将该300万元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。

企图获取不当利益:在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、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,原告隐瞒自身履约瑕疵,直接诉请支付全部巨额尾款,企图将施工风险、整改成本及项目未能如期验收的责任全部转嫁给我公司,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,也有悖诚信原则。

四、案件结果评估

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令委托人支付约900余万元,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支付约500余万元。该结果虽未完全驳回原告诉求,但应客观看待其积极意义。

法律定性胜利:法院确认合同无效,奠定了按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处理的基础,而非按有效合同追究违约责任。

诉求实质性驳回:法院未支持其近2000万元的全额诉请及利息,仅支持了按80%进度款比例计算且扣除了管理费、其“自愿承诺”的300万元利润后的款项,实际支持金额远低于其诉求,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。

风险警示明确:判决明确了剩余款项的支付必须以“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评审审计”为前提,将最终支付与我方长期主张的合规条件绑定,为公司后续应对工程质量问题、审计结算预留了主动权。

诚信否定:法院对原告矛盾陈述的处理,实质上对其诉讼诚信给予了负面评价。

五、经验教训与风险提示

违法转包风险巨大: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,不仅导致合同无效,更使公司面临工程质量失控、工期延误、下游纠纷直接上溯、乃至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。本案中原告的履约能力不足、诚信缺失问题,正是此风险的集中爆发。

实际施工人履约失控: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采购、施工工艺、质量自检缺乏有效管控,导致出现大面积管材质量疑云、核心功能无法实现等严重问题,使公司陷入被动,并可能危及项目整体效益与公司声誉。

诉讼策略与证据固定:面对实际施工人不诚信的诉讼攻击,需系统性地从合同效力、付款法定/约定条件、工程质量事实、对方履约过错等多维度组织抗辩,并注重书面通知、检测报告、往来函件等证据的及时生成与固定。本案中,一系列通知、回复函及检测报告对法庭形成内心确信起到了关键作用。

共管账户与资金安全:政府投资项目共管账户的资金监管规定,在此类纠纷中是保护公司免受不当支付风险的重要屏障,应在诉讼中充分强调。

综上所述,原告在自身存在严重履约瑕疵、工程未达验收标准的情况下,提起本次诉讼企图获取全额工程款,其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亦有违诚信原则。尽管法院判决我方支付部分款项,但该判决是在合同无效框架下的折价补偿,且大幅削减了其诉请金额,同时将大部分款项的支付与最终的验收审计挂钩,最大程度地控制了我方的现实风险。本案是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实际施工人信用与能力危机,进而诉诸司法企图转嫁风险的典型纠纷。委托人应引以为戒,强化分包合规管理,并对后续的工程验收、整改、审计及可能发生的执行环节,继续依法积极应对,维护公司合法权益。

本案代理人为本所郝凤军律师